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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劳务合作输送

更新日期:2023-11-17   已浏览:390次  
涉港澳劳务合作输送

涉外劳务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方,向另一国家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劳务提供方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协议。涉外劳务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

涉外劳务的形式

1、境内的用人单位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至境外劳动。

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境内的用人单位将其劳动者派遣至境外雇主处工作。例如,我国的远洋公司在其船舶停止业务或业务不足,其船员没有工作可做的时候,将其船员派遣至境外雇主的船舶上工作。这种情况是境内的劳动者在保留其身份的情况下,为境外的雇主提供劳动。另一类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在国外承揽业务然后将员工带出境外履行劳动义务。如我国境内的建筑企业参与境外建筑建设投标,在中标后将已经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带往境外履行约定的劳动义务。

2、我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将我国的劳动者介绍到境外就业。这种就业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我国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是依照《境外就业中个管理规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成立,获得“境外就业中个许可证”的机构。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此外依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就境外就业中介来说,我国的中个机构从其法律地位上来说仅是我国公民和境外雇主的中间人它不与我国公民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我国出境务工公民的雇主,我国中个机构和我国公民的关系受民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我国的公民要和境外的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履行地的劳动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处理也不适用我国的劳动法

3、我国境内的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然后将与其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派遭至境外工作。这类劳务外派企业和一般的企业(第一类企业)不同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范围.其所经营的就是将与之签约的劳动者派遣至国外从事劳动,是专门的涉外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输送是指输送机构(《劳动合同法》里叫做用人单位)根据用派单位(行业为区分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而造的专用术语;《劳动合同法》里叫做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将自己符合用派单位要求的员工派遣至用派单位工作,然后向员工和用派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并向用派单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劳务输送的优势

劳务输送对促进输送员工就业、提高输送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输送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输送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输送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输送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输送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输送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输送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输送不仅保证了输送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输送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输送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使用;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输送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